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库专用章刻制使用的补充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库专用章刻制使用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4〕21号  1994年1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关于退库专用章 的刻制使用等事项,省局曾以晋国税计发〔1994〕12号通知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有个别地市反映设置乡(镇)金库后乡(镇)税务所退库专用章 的刻制使用等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乡(镇)税务所的退库专用章 由县(市)国税局统一刻制,下发税务所使用。

  专用章 的形状、规格、字体内容与晋国税计发〔1994〕12号通知相同。

  2、乡镇税务所办理迟税的审批程序、退税范围仍按晋税计发〔1993〕33号通知执行。

  3、乡(镇)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县(市)国税局批准的“退税申请书”或其它凭据,开据“收入退还书”,加盖退库专用章 ,通知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退库后要按月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上报县(市)国税局,据以缴销。同时,县(市)国税局将“收入退还书”视同完税证严格管理,并要定期对退税批件和退税凭证进行核查,以防错退、误退现象的发生。

  4、乡(镇)税务所进行退库核算的原始凭证为收入退还书第五联(付款通知)或县(市)国税局转来的提退清单。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