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九四年“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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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8月2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九四年“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4号  1994年8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和进一步做好1994年“两全”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要逐户办理清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清缴入库。对个别“两金”补缴确有困难的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要按1994年财综字〔1994〕79号文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清理“两金”工作中,要积极与中企财政驻厂员(组)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两金”的清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做好国有企业“两金”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征集“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今年“两金”的征集任务。

  四、各地对国有企业“两金”的清理工作,要在十上月底以前结束,并写出书面材料,将有关减免报批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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