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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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2月8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7号  1995年2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掌握全省出口退税指标完成情况,了解各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经我局研究决定,各出口企业从1995年1月起一律按月上报“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一份报地、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科或流转税科(省局直管在并的出口企业不报此份),一份出口企业留存。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

  特此通知

  附: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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