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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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1995年6月12日  执行

正文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45号请示悉。关于你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物资贸易中心自销汽车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管理费)应按价外费用并入汽车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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