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从1995年度起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1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从1995年度起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11号 1995年2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用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关于烟草企业实行新税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曾以晋国税所发〔1994〕7号文件通知各地执行在案。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3号文件规定,明确对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对烟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