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出口退税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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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8月1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出口退税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2号  1994年8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分税制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于七月二十八日正式挂牌,各地市的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亦已分设或正在分设之中,为便于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现将全省各级国税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章 ”和“已退税专用章 ”的刻制问题明确如下:

  1、印章 名称各地市的“出口退税专用章 ”名称为“山西省××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 ”或“山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 ”(需公安局备案)。

  各地市的“已退税专用章 ”名称为“山西省××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 ”或“山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 ”(不需公安局备案)。

  省国税局的“出口退税专用章 ”名称为“山西省国家税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 ”,“已退税专用章 ”名称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 ”。

  2、印章 规格样式“出口退税专用章 ”为直径4.2cm、中间带有五角星的园形章 .

  “已退税专用章 ”为长6cm、宽2.5cm的长方形章 .如:3、各地市国家税税局印章 一律按照统一要求自行刻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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