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与涉外税收业务有关的文件应让涉外税部门阅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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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7月2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与涉外税收业务有关的文件应让涉外税部门阅知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3号  1995年7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工商税制改革统一了流转税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省国税局,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文件由流转税一处、流转税二处下达,各地、市接文后多只批转对口部门流转税科阅办,而涉外税科或其他兼管涉外税业务的科(室)并不知情,因而影响了新税制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及时落实到位,制约了涉外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这种情况,今后各地、市接到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文件及所有与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文件之后,必须及时使涉外税科或兼管涉外税业务的科(室)阅知,以保证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及时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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