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等6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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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7月4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2024年8月1日  执行

2024年7月4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2026年8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经研究,决定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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