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9年1月8日 山西省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4号 2009年1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省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连续大幅度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不断加重,出现大量停保、断保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不再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规定的“五年过渡”办法。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
三、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