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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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 65号  2011年8月4日  执行

——  ——  ——  2017年7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控制住房价格目标的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谋跨越、促转型的高度,研究制定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探索和研究控制住房价格的环节和措施,确保控制目标的兑现。各城市人民政府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适时下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增加普通住房供应。各城市要高度重视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模,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达到规定比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底价,要根据当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即期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三、严格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和价格申报。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要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期销(预)售。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项目销(预)售许可前,要同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销售价格。

  四、建立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联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要按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分类测算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成本、规费项目等核算商品住房价格,在申报销(预)售价格时同时报送核算资料。核算资料包括:楼盘销售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和每套住房的平米销售单价、销售总价、销售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所有权和销售收入的归属等。各市、县亦可核算其开发建设成本。

  五、建立商品房销(预)售人员培训上岗和入晋备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商品房销(预)售人员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预)售人员岗前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工作。自2011年8月1日起,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上岗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工作。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入晋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揽商品房销(预)售业务。

  六、建立健全商品房供应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楼层、朝向、层高、套型面积、公摊面积等基本信息;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和商品房预售等许可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与资质等级等企业信息;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高度、套型比例等规划设计信息;销售价格、优惠折扣的条件、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销售信息;楼盘的楼面地价、建筑结构、建设成本、装修标准及成本(材料明细、价格)、交房标准、基础设施(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配套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展情况等建设信息。

  七、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已销售的房源,要明确标示具体位置和实际成交价格。

  八、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巡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预)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行为巡查,严肃查处无证销(预)售、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

  九、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新建住房主要解决当地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要采取住房限购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共享资源、信息,建立购房人资格核查联动机制。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与商品房销售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住房价格上涨结合起来,加大土地增值税预征力度。商品住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5%;高于平均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4%,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为5%。要重点清算和稽查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

  十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报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十二、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租赁住房满足住房基本需求,同时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化管理,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发挥住房租赁市场缓解住房供应矛盾和稳定住房价格的作用。

  十三、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统计分析与舆论引导。各城市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统计与分析,各设区城市和县级市每月1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上个月新建住房价格和住房价格走势情况。新闻媒体要深入解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居民理性住房消费,为稳定住房价格提供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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