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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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晋办发〔2015〕45号  2015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办《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统一部署,分布推进。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省直机关先行示范,各市、县(市、区)、乡(镇)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四)节约支出、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公务交通补贴和保留公务用车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总额低于改革前公务用车支出总额,全省整体节支率和省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各市节支率要能够支撑全省整体节支率。

  三、总体目标

  2015年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省直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适时开展全省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通过改革,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市)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其中,省直厅局和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包括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6城区。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调整。

  我省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25%的标准。各市之间的同一档次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三档。各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厅级、处级、科级、科员及以下四档。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司勤人员的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妥善处理各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合理确定保留的公务用车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除省直机关负责人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之外,省直机关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服务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在公共交通服务薄弱的地区允许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具体编制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可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保留部分车辆,各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5%。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统一集中管理。一般公务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核定后予以保留。

  购买更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选用新能源汽车,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黄标车全部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经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为保障公务出行,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各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车辆服务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为其提供或变相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务用车服务管理机构。

  (五)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全省各级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新增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地市级不超过50%,县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按每年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负担行政执法任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通过使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各地要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主要用于解决国土、环保、城建、煤矿、安监等单位的执法需要,保留车辆的比例省级不超过20%、市级不超过40%、县级不超过50%,有关车辆不再分配到具体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综合执法标识。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根据要求统一喷涂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办法,实现有效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对未参加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我I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欣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市公务用车hi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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