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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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5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38号  2019年5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深化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统一规范登记流程,精简登记资料和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资料繁、环节多等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2019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全面实行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现抵押、注销、查封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转移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积极推行抵押登记业务延伸至银行网点办理、大力推进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措施,实现抵押、注销、查封登记即来即办,其他一般登记类型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工作任务

  (一)实现部门间信息集成共享。

  1.全面完成存量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存量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共享是不动产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提质提速的关键。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等文件要求,完成所有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移交,并经有关单位签章确认,确保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2.加大存量数据整合力度,提升信息共享质量。在不动产登记资料全部移交的基础上,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有关技术规范,完成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验收与汇交工作,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各市、县政府要在不动产登记办理大厅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和登记业务查询端口,为申请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便利。建设省级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共享分发平台,与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支撑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逐步与法院、司法、民政、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内容、范围、用途、责任等,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

  (二)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1.统一申请要件,精简申请材料。以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征缴所需的法定要件为基础,按照“不缺不漏、只减不增”原则,分类梳理制定全省统一的综合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在办理业务中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只取一次号、只排一次队、只交一套资料。全面清理各类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探索各项法定要件融合方式,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在严控登记质量的同时,要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登记中,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单身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

  2.优化业务流程,精简登记环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优化整构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税收征缴各业务有关流程,列出全部流程所有环节,明确各环节涉及部门需要资料和办结时限,于6月底前建立起全省主要业务类型的统一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不得变通或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和环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业务。

  3.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市、县政府在政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配合,依托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于8月底前建设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信息化平台,公布全省统一对接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接口研发和对接改造工作,各市、县政府负责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收征缴等业务系统改造,于12月底前实现所有登记机构全部接入省级一窗平台,全省范围内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坚决遏制乱收费现象。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得违规收费,增加申请人负担。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能够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测量;对在登记受理环节获取的测绘成果,要同时办理信息入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存量房交易过程中需要补测楼幢落宗的,不得收取当事人测绘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建设全省统一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适时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助终端版不动产登记申请平台,实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多种选择,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大厅,实现24小时“不打烊”,随时随地可申请。积极推进延伸服务范围,将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延伸到银行各相关网点,实现就近办、多点办,努力实现全省通办。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等网上渠道缴收,努力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不动产登记事关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全面压减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是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的再深化、再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的需求、顺应群众和企业的呼声,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推动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机构和职能的归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既要确保质量,也要加速推进,按时完成任务。

  (二)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分解目标任务,统一工作标准,强化人员保障,落实相关经费,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岗位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落实不动产登记有关经费,确保经费到位,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大推进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强化各项工作任务督导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阶段安排的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释放准确信号,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误读,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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