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20年11月27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20年11月27日 施行
正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3.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按照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
4.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修改为:“新申请宅基地条件、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人均面积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5.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的“公安、法院、监察、计划、银行、工商、审计、税务等”。
7.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删去第四项、第五项。
8.删去第五十条中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9.将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
10.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管理、监督等行政活动。”
三、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并在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删去第二款中的“或者劳动教养”、“或者被劳动教养”。
4.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