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4月28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22号 2020年4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太原市各类用人单位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确保降费率政策不折不扣如期实施。要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切实做到企业降成本、市场增活力、个人得实惠。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各市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上调费率。同时要抓住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利时机,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基金运行检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阶段性降费率情况于每月4日前分别报送省就业服务局和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省就业服务局联系人:孙瑞庭
电话:15834147839 邮箱:409427193@qq.com
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褚原
电话:13363513013 有限:342172508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