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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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2月5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6号  2020年2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我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因受疫情影响,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缴纳,之后根据疫情情况再做调整。具体内容: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三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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