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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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5月15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50号 2017年5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征缴管理,控制基金支出,不得自行扩大统筹项目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市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强化基金预算收支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内部制衡和外部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停止执行。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第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