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1月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82号 2014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一)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下项目构成:
1.基本工资。
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1)按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2)1993年工改保留的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1.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教龄津贴
(3)特级教师津贴
(4)护龄津贴
(5)特殊教育补贴
3.绩效工资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各年度缴费基数为: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规定,向个人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年度缴费基数为: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69号)规定,向个人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三)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退职)时提高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纳入退休(退职)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4)教龄津贴
(5)护龄津贴
(6)特级教师津贴
(7)特殊教育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统筹项目,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列支。
对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纳入统筹的项目,这次改革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规范统筹项目后不再纳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原单位确保发放到位。
三、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央驻晋事业单位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暂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