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自持类商业项目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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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1日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自持类商业项目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并自然资发〔2025〕127号 2025年8月11日 执行
正文
为推动城市公共空间开发提质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依据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降低商业服务业自持项目用地成本,明确自持类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独立宗地且全部自持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地价应按照基准地价用途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市政府有明确商业业态、自持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出让流程
土地价格按照商业业态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收益还原法评估,具体计算公式为: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用途修正系数权重 0.6 + 收益还原法评估价 * 权重0.4 = 土地评估价
商业业态、自持要求等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出让公告中注明。
竞买人报名时需一并提交符合商业业态、自持要求等内容的承诺书。
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商业用途采用的修正系数及项目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
第三条 属地区政府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管, 定期检查项目开发利用情况,确保项目按照确定的商业业态、 自持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运营,不得变相销售、移作他用。 如项目单位违反相关要求,及时处理。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划编制、土地出让、 项目审批、批后监管、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进行全链条审批管理, 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第五条 本意见由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