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15日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2〕169号 2015年10月9日 施行
正文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管)局,市热力公司、市有关供热企业: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调整为30%。
二、调整后我市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如下:
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0.165元/KWH
用户热费 = 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 基本热价 × 供热面积 + 计量热价 × 热表读数
不用热的用户,供热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基本热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太原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商字〔2009〕162号)停止执行。
五、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城乡管发〔2010〕40号)如有同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2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