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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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23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税一发〔2005〕38号 2005年11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不征税)证明》(以下统一简称《完税证明》,样式附后),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的,国土资源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的,应持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完税证明》。
附件:
1、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提取码: dvat
2、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不征税)证明 提取码: 2iz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