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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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9月6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98号 2009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家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及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确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经济技术指标,填写《太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减免规费审批表》,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政务大厅依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减免行政规定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