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域) 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2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域) 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并政发〔2017〕54号 2017年9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示范区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理顺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创造规范的财政税收政策环境,营造有利于示范区快速发展的财税体制。通过不断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在先行先试、创新发展、转型综改试验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级财政、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利益兼顾、激励发展。
二、确立一级财政
示范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一级财政管理机制。
(一)配套建立示范区金库
示范区金库负责预算收入的收缴、划分、报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对示范区财政负责。
(二)加强预算决算管理
在建立一级财政和相应金库,实行独立财政预决算体制后,示范区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办理。
(三)防范债务风险
实行新体制后,示范区自行偿还债务和兑现优惠政策,同时切实加强财政债务管理。
三、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
根据目前市与示范区事权划分,示范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运转及全区经济事业发展所必须的支出。示范区内社会事务(包括征地、拆迁、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农村、城中村改造等事务),由市或示范区所在行政区(县)政府负责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根据事权范围,示范区财政承担下列相应支出职能:
(一)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
(二)示范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共项目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
(三)示范区内科技创新等专项支出;
(四)示范区内招商引资等专项业务支出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优惠补助及奖励支出;
(五)示范区承担的债务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
(六)其他应由示范区负担的支出。
四、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和市与示范区事权划分,示范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一)固定收入
包括示范区辖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
(二)共享收入
示范区辖区企业缴纳的以下收入:
1.增值税:中央、省、区按50%、15%、35%分享。
2.补缴营业税:中央、省、区按50%、15%、35%分享。
3.企业所得税:中央、省、市、区按60%、12%、18%、10%分享。
4.个人所得税:中央、省、区按60%、12%、28%分享。
5.资源税(不含煤炭资源税):省、区按30%、70%分享;煤炭资源税:省、区按65%、35%分享。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计算的全部纯收益的10%上划省级,用于省级农业土地开发整理;20%用于区级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7.中央、省参与分成的其他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除上交中央、省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留在区级。
五、收支基数核定和管户调整税收划分
(一)收支基数核定
1.市与示范区财政体制中涉及收支基数事项,由市财政核定下达。
2.在示范区和所在行政辖区政府完成社会事务交接后,由市财政对划转社会事务对应的收支基数进行测算,相应调整到相关县(区),并下文明确。
(二)管户调整税收划分
1.维护财政管理体制的严肃性,鼓励示范区引进新项目、新企业。现在的市级企业因区域调整、名称或注册地变更等原因进入示范区的,其形成的税收仍为市级收入。
2.有关县(市、区)与示范区由于区域调整涉及到管户税收划分,由县(市、区)与示范区自行商定税收划分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财政下文明确。
六、其他
新体制从示范区成立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中央、省财政体制变化,由市财政按中央、省规定,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