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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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5月3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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