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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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3月22日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3月22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市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确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10—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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