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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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销售行为,其本质是增值税确认销售与会计确认销售差异。
视同销售
序号 | 适用纳税人 | 内容 |
---|---|---|
1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销售代销货物 |
3 | 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4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6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7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9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向非公益事业或者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10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向非公益事业或者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1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序号 | 适用纳税人 | 内容 |
---|---|---|
1 |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2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3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4 | 自然人 |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货物 |
5 | 自然人 |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6 | 自然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 |
7 | 药品生产企业 | 向患者销售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属于“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 |
税依据确定
1.按实际销售额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4.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无销售价格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93〕财法字第38号 | 1993年12月25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93〕财法字第38号 | 1993年12月28日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4号 | 2015年1月26日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2016年3月23日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 2016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