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办理耕地占用税征缴手续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办理耕地占用税征缴手续的通知 黔税函〔2021〕162号 2021年8月19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及时申报办理耕地占用税核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将有关审批信息书面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同级税务机关,通知书应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占用耕地和耕地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以及申报办理耕地占用税的时限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市(州)税务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缴相关工作督导,共同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