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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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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