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我市煤炭堆存及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18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我市煤炭堆存及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的公告 —— 2018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市煤炭堆存和装卸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系数范围,结合新乡市地理、气象及环境现状等实际,对我市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确定如下:
煤炭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4.97千克/吨;
煤炭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1.75千克/吨•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公布我市煤炭堆存及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
答: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第五条对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排污系数,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装卸和堆存的排污系数均为区间值,由各省辖市级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具体适用系数。为规范我市煤炭堆存和装卸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新乡市地理、气象及环境现状等实际,所以对我市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在《办法》规定的区间内进行确定和公布。
二、本次公布的我市煤炭堆存及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难以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煤炭装卸、堆存纳税人,据此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公告的难点内容
本《公告》的难点内容为“煤炭堆存煤粉尘”及“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的使用。为便于理解,下面以煤炭装卸煤粉尘为例,结合《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假设我市某火力发电企业当月装卸煤炭500吨,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除尘设施(核减30%),一般性粉尘属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4.8元,则当月该企业应纳煤炭装卸煤粉尘环保税税额=500×4.97×(1-30%)÷4×4.8=20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