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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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发〔2018〕109号  2018年12月25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努力实现部门衔接到位、业务流程便捷、数据交互顺畅,经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工作流程,保障业务衔接

  (一)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参保日期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注销时,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于2018年12月2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将缴费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卡号等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生成下一年度缴费信息清册;有变更的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确保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缴费信息清册一致。

  (二)保费收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在当年征缴前确定,每月1—25日可以缴纳保费,保费收缴应当于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

  对缴费后再前往税务部门或通过协办人员调整缴费档次的,不再调整当年的缴费档次。

  县级税务机关将缴费信息清册传递给相应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安排协办人员根据缴费信息清册组织征收费款。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多元化渠道办理缴费。

  缴费方式一:对采取协办人员集中代收保费的,协办人员应按照缴费信息清册向缴费人收取保费。协办人员按照存量参保缴费人员和增量参保缴费人员两种类型,及时更新缴费信息清册,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集中为城乡居民办理变更或新增参保登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更新相关信息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协办人员在开展保费集中代收工作时,应如实、准确记录缴费人的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费款报解规定,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柜台、办税大厅等渠道申报缴费。县级税务机关将费款入库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记账。

  缴费方式二:缴费人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分别签订两方协议,缴费人将保费预存至签订协议的账户内,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发起扣款(需调整缴费档次的应于扣款前办理),商业银行扣款并短信通知参保人,扣款成功的完成申报缴费。县级税务机关将批扣成功到账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记账。

  缴费方式三:参保人通过掌上APP、自然人网厅、自助终端设备、银行柜台等办理缴费。

  税务部门将费款入库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记账。

  (三)保费补缴

  补缴保费可随时经办。县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应补缴保费人员名单,确定补缴金额,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补缴保费人员按照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补缴金额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保费;参保人员自愿补缴保费的,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年度及金额后,实时将补缴人员信息及补缴金额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员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保费。

  税务部门收到补缴保费后,将费款入库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转出后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该参保人作转出标识(全省同一标识须唯一),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同时转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将参保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参保人员补贴、补助、代缴资金事项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残人员、特困人员各项补贴、补助,及其他群体涉及代缴资金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按原有渠道办理,在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信息前,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上述人员身份进行特殊标记(全省同一标识须唯一)。对需个人缴纳差额部分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应缴纳的具体金额,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保费后,将资金到账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记账。

  (六)补助资助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补助单位)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流程审核,并将补助(资助)明细、金额信息实时推送至当地税务机关。补助单位按照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当地税务机关收到费款后,实时将费款入库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记账。

  (七)缴费票据

  税务部门应当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缴费人需要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缴费后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柜台开具税收票证,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或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印;在商业银行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的,可在银行柜台申请开具收款凭证,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也可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票证。由于社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缴费证明开具的时间一般为缴费后第二个工作日。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共同做好征收服务准备工作

  县级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明确的工作事项。一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业务事项,调整各自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流程便民高效;二要共同提请本级政府牵头,做好与本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具体协办人员的工作衔接,明确协办人员工作职责,并对接具体事项、流程;三要及时召开联席碰头会议,梳理相关工作事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共同做好明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服务相关准备工作。

  (二)共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县级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一要组织开展联合培训,确保双方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掌握系统操作,确保一线工作人员政策通、流程清、解答准、操作精;二要联合制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流程业务指南,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知悉登记、缴费等具体业务去哪办、如何办;三要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方式、缴费渠道等进行多角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将相关宣传的触角延伸至各个村组和社区,延伸到社保大厅、办税大厅,力争参保缴费政策户户明白、人人知晓;四是基层税务机关应尽快开展对协办人员、本地代办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协办人员、城乡居民进行掌上APP、自然人网厅、自助终端设备使用方式的辅导。

  (三)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税务、人社部门要以畅通安全、平稳有序为目标,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特点,共同建立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重点针对业务系统不稳定、信息共享平台故障等可能情形制定本地城乡居民征缴服务工作应急预案;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城乡居民征缴业务阻断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影响缴费人缴费体验或待遇享受的事项,要共同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城乡居民获得感切实增强、满意度切实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启动应急和协作机制进行处理;对提出新业务需求且有政策依据的,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和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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