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晋税函〔2020〕134号 2020年6月30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
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 | 《纳税服务规范(3.0版)》明确办结时限要求 | 我省优化提速办结时限 |
---|---|---|---|---|
1 | 信息报告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 |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27个工作日。 |
2 | 发票办理 | 发票票种核定 | 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 1.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即时办结;
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发票用量调整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发票用量调整即时办结。 |
3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4个工作日内办结。 |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9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
5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6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定期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审核后集中稽核比对,10个工作日制发文件。 | |
7 |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 6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 |
8 | 申报纳税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
9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
10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20日内办结。 | 15日内办结。 | |
11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
12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收入核算部门应在审批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电子收入退还书。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时处理的基础上,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13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14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 ||
15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16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20日内办结。 | 15日内办结。 | |
17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8个工作日内办结。 | |
18 | 车船税退抵税 | 20日内办结。 | 15日内办结。 | |
19 | 优惠办理 | 税收减免核准 |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示例30个工作日。 |
20 | 出口退(免)税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 | 即时办结。 |
21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 受理到审核15个工作日。 | |
22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
23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 |||
24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
25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 |||
26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 |||
27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 |||
28 |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 |||
29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30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
3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
32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18个工作日内办结。 | |
33 | 国际税收业务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34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 个工作日内处理。 |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
35 | 信用评价 | 纳税信用补评 | 应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 应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
36 | 纳税信用复评 | |||
37 | 纳税信用修复 | |||
38 | 税务注销 |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其他情形。 |
39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
40 |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
4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 10个工作日。 | |
42 | 涉税信息查询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能够从税收信息系统中查询的即时办结,无法从征管信息系统中获取信息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43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44 | 纳税服务投诉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1.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2.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3.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
1.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2.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
45 | 涉税专业服务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
46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 |
47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 |
48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