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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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太原市农业农村 局太原市水务局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并税发〔2023〕53号  2023年12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共治优势,形成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税收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建立健全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各级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工作联络机制,明确联络人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耕地古用税征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对耕地占用税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协同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开展涉税数据共享

  (一)共享内容

  1.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地不动产权证发放信息、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占地改变土地用途信息等,由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需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渔业养殖及权证发放信息 (包括水域滩涂养殖信息 ) 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耕地损毁信息由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后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4.土壤污染信息由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5.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由各级水务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6.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按需提供给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

  上述共享内容中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原审批部门会同职能划入部门负责提供共享,共享内容实行清单管理(见附件1),定期更新,并依照保密规定使用。

  (二)共享方法

  各有关部门通过采取政府信息平台或纸质、电子介质、电子邮件等方式,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传递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稳步提升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水平。

  三、规范征管协作流程

  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文件中已标明用地单位的,由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审批文件7日内向用地单位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见附件2),同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用地单位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通知书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文件中未标明用地单位的,纳税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市自然资源储备交易事务中心(或列入白名单的其他单位)负责履行六城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三县一市自然资源储备交易事务中心(或列入白名单的其他单位)负责履行三县一市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审批文件7日内向自然资源储备交易事务中心(或列入白名单的其他单位)下发《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同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市、县自然资源储备交易事务中心(或列入白名单的其他单位 ) 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通知书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涉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所有文件、文书下发即视为送达,不需另行提供回执文书。

  四、实施涉税复核机制

  (一) 提请复核条件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数据复核程序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凝聚共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全行业协税护税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税法赋予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助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部门协作顺畅,征管有序规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 权责匹配,保障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经费保障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并明确部门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清单

  2.太原市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样式) 提取码:drve

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清单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的涉税信息

  1.农用地转用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清徐县、古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 包括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批次名称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征收集体地面积)。

  各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至范围、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

  2.经批准临时用地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项目名称、批准用地对象、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时间、用地位置、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等。

  3.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信息

  各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处理处罚文书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及证件类型和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和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

  4.土地损毁(污染)信息

  各县(市、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造成损毁(污染)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信息、挖损造成损毁土地类型与面积、采矿塌陷造成损毁土地类型与面积、压占造成土地损毁土地类型与面积、土地损毁发生时间等。

  5.土地复垦信息

  各县(市、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方案、拟复垦面积、已复垦土地面积、验收合格时间原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等。

  6.草地类不动产权证发放信息

  各县(市、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被占用草场使用权人、草原面积、四至范围等。

  7.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

  各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包括申请人、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文号、占用农用地类型、占用农用地面积、农用地转用批准文号等。

  8.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占地改变土地用途信息

  包括改变用途批准文件、补缴土地出让金信息等。

  二、农业农村部门应提供的涉税信息

  1.渔业养殖信息

  包括渔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或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证人、面积、四至范围等相关信息。

  2.农用地土壤污染基础信息

  包括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及证件类型和证照号码、地块基本信息、被污染土地类型与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相关信息。

  三、水务部门应提供的涉税信息

  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类型与面积。

  四、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土壤污染的处罚信息

  土壤污染事件处罚信息,包括被处罚人、处罚原因、处罚金额等。

  五、行政审批部门应提供的信息

  1.渔业养殖及权证信息

  包括渔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或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证人信息、面积、四至范围等相关信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包括单位、地址、面积及相关信息。

  六、税务部门应提供的信息

  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入库税款、滞纳金、减免税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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