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油调拨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7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油调拨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085号  1997年2月12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2号)。该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据中国石化总公司反映,中国石化总公司下属的京津实业公司委托各炼油厂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的同时,还委托其向用户收取重油调拨手续费。鉴于两种收费性质相同,且在向用户收取时已经征过增值税,我们意见,对重油调拨手续费,在各炼油厂上交石化销售分公司(即京津实业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