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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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1996年11月6日 执行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