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6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233号  2006年3月2日  执行

2006年1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