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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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0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2000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2001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随着电力行业体制的改革,电力行业逐步实现了厂网分开,现行电力产品发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已明显不合理。为扶持电力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内,将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5%调减为2.6%。对2000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增值税高于2.6%的部分,由其主管国家税务局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