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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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2011年12月2日  施行

2020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年4月15日  废止

正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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