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24号  2003年11月10日  执行

正文

  你厅《关于私人承受房产办医院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桂财农税〔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