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组织的复函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28号  1995年6月17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