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 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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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 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2011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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