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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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236号  2006年3月3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号)收悉,批复如下:

  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经股权转让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IP数据通信系统设备、网关、网管系统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电子信息”中“交换设备”(序号:01050103)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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