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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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2006年3月16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1.《税务登记证》正本 提取码: 3bj2

  2.《税务登记证》副本 提取码: ayr4

  3.《税务登记证》临时正本 提取码: 2tqp

  4.《税务登记证》临时副本 提取码: gcag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样采用157克双面无光铜版纸,成品尺寸:400mm×290mm。

  (二)印刷: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浅红色底纹,深红色纽索花边框、黑字。

  (三)文字及工艺:

  1、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金色电化铝烫金,字体为大宋字号为51pt。

  2、中央部位国徽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金色电化铝烫金。

  3、正文: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9pt。

  4、落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2pt。

  5、在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的纽索花边内,增设了一条以字母“SHUIWU”(“税务”的汉语拼音)为元素组成的微缩文字线。微缩文字在放大镜下观看其组成的微小文字清晰可辨。

  6、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底纹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

  7、下花边内有一行文字,内容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字体为篆书。

  二、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100克双胶纸,成品尺寸:234mm ×163mm;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贰张共捌页,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壹张共肆页。

  (二)印刷: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浅红色底纹,黑字(与正本一样)。

  (三)文字及工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底纹与正本一样,是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标题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5pt;副本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2pt;代码及正文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2pt;表格标题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3pt;表格内容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1 pt;注释内容为楷体,字号为9 pt。

  三、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枣红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2mm×176mm,厚度:0.8mm。

  (二)内垫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2mm厚度的封面工业灰板2块,尺寸:168mm×118mm。

  (三)聚乙烯发泡塑料:在内垫材料和外封皮之间增垫白色聚乙烯发泡塑料(简称海绵),起到使外套手感柔和的作用,尺寸为:165mm×115mm,左右各一片,厚度0.5mm。

  (四)内封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2mm×176mm,厚度0.16mm。

  (五)中间透明翻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夹页贰张,临时税务登记证夹页壹张,正页规格:245mm×172mm,侧页规格:172mm×98mm,厚度:0.18mm。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国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采用金色电化铝凹烫硬印字,字体:楷体。“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 字号为44pt,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字号为30pt,“国徽”大小外边尺寸为35㎜×38㎜。

  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式样要求另行下发。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 月 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 月 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 月 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 月 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税务登记表(式样)

  1.变更税务登记表 提取码: 7e2v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取码: b455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提取码: q3hh

  4.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提取码: ke5a

  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提取码: x6tq

  6.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提取码: u7c6

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1.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提取码: 6u2a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提取码: nqy1

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1.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提取码: qa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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