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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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9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3号  1999年9月16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