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2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2002年4月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