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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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5〕71号  2005年4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内审工作透明度,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全系统公告;省、地级国税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本地区公告,并抄送上级机关。

  二、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建议等,作为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告。

  三、审计公告应在审计决定或意见书等审计文书生效后进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必要时可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后公告。审计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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