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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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30号  1994年2月18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二、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须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应按照1993年的规定从出口退税款中抵减。

  五、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内销货物,在1994年出口的,须将已分离的相应的成本和已征税额转入单独设置的记载1993年库存货物的《库存出口商品账》,并填写《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我局国税明电〔199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内销的,须按我局国税明电〔1993〕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已征税款从存货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其成本应记入内销账,并按新税制的规定征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1994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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