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历史沿革
1997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38号 1997年9月26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