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建议与反馈

历史沿革

1997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38号  1997年9月26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