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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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527号  2008年5月28日  执行

正文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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