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91号 1998年4月14日 执行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