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4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1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三、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备案时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