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13号 2006年12月16日 执行
正文
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西、云南、新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